通函编号:7/2025谨致:1. 微型和小型企业经营者负责人;以及2. 中型和大...
关于印尼清真产品公示及已获清真认证产品必须标注印度尼西亚清真标签的通函
通函编号:7/2025
谨致:
1. 微型和小型企业经营者负责人;以及
2. 中型和大型企业经营者负责人
在印尼全国各地,2025年第7号通函关于清真产品公示及已获清真认证产品必须标注印度尼西亚清真标签
A. 总则
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法律确定性及便利性,同时统一产品清真标志,已获得清真证书的产品经营者有义务在产品上标注印度尼西亚清真标签。印度尼西亚清真标签是由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BPJPH)签发的产品清真认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根据2014年第33号《关于清真产品保证》法律第6条和第36条的规定,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BPJPH)有权进行清真产品的社会化、教育和公示,并有义务公布已获得清真证书的产品。
此举旨在为民众消费和使用清真产品提供舒适、安全、保障和确定性,同时也为经营者生产和销售清真产品增加附加值。
B. 意图和目的
本通函旨在通知经营者关于清真产品的公示以及已获清真认证产品必须按规定标注印度尼西亚清真标签的义务。
发布本通函的目的是:
为清真产品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清真产品时提供确定性和舒适性;
为经营者生产和销售清真产品增加附加值;
支持建立有序的国家清真生态系统,特别是在产品上使用印度尼西亚清真标签方面;以及
作为对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交易和流通的产品清真状态信息公开的一种形式。
C. 范围
本通函内容包括:
通知经营者关于已获清真认证产品必须标注印度尼西亚清真标签的义务。
向社会公众公布清真产品信息。
D. 法律依据
2014年第33号《关于清真产品保证》法律(2014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295号,增补国家公报第5604号)已多次修订,最后经2023年第6号《关于确立2022年第2号政府条例替代法律关于创造就业成为法律》法律(2023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41号,增补国家公报第6856号)修订;
2024年第42号《关于实施清真产品保证领域》政府条例(2024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229号,增补国家公报第6998号);
2024年第153号《关于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总统条例(2024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349号);
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2024年第1号条例《关于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的组织与工作规程》(2024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349号);
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负责人2022年第145号决定《关于已获清真认证产品使用清真标志和清真标签》。
E. 告知事项
每个已从BPJPH获得清真证书的经营者,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产品包装、产品特定部分或产品上的特定位置标注印度尼西亚清真标签,以确保确定性、透明度,并向社会和消费者提供关于产品清真状态的正确信息。
每个拥有已认证清真产品的经营者,必须通过拥有的电子媒体渠道、社交媒体或其他用于产品营销的信息和宣传媒体(如网站、电商平台等)进行公示。
第2点所述的公示,至少应包含:
在宣传材料中展示印度尼西亚清真标签;
广告;
产品目录;或
消费者见证视频。
已获清真证书但未在产品上标注印度尼西亚清真标签的经营者,可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对印度尼西亚清真标签标注的监督由BPJPH协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其职权进行。
F. 结束语
本通函的发布,敬请各方注意并按要求执行。
对大家的关注与合作,我们表示感谢。
签发地点:雅加达
签发日期:2025年8月28日
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负责人
(签字)
Ahmad Haikal Hasan
* 本中文翻译版仅供参考,正式文本以印尼文原版为准。